广东省保健食品二〇一六年第一季度工作情况通报
广东省2016年第一季度共计完成保健食品技术审查业务115个,包括技术审查(委托)56家次、现场检查(生产许可)3家次、注册现场核(试制、试验)查品种56个。
现场检查及核查情况统计表
事项名称 |
接收数量 (现场检查/技术审查) |
办结数量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技术审查(家次) |
3/3 |
3 |
保健食品委托企业卫生许可技术审查(家次) |
—/56 |
56 |
保健食品注册试制现场核查(品种数) |
37/— |
37 |
保健食品注册试验现场核查(品种数) |
19/— |
19 |
根据本季度技术审查情况,其中事项保健食品委托企业卫生许可技术审查存在问题较多,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委托生产合同中,拟委托的品种名称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不一致,甲方或乙方资质信息描述与其证照不一致。
2、企业标准未提供最新现行版本。
3、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附件内容提供不完整;或已经进行变更、再注册等申请的,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拟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配方、生产工艺内容、标签说明书样稿与批准证书不一致。
5、受托方不具备产品所有生产工序的生产资质(如原料前处理及提取)。
6、包装、标签、说明书样稿中委托方与受托方许可证号过期。
特别提示:
1、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68号)有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不得生产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保健食品。
2、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04号)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的技术指标与GB 16740-2014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微生物指标及其检测方法与GB 16740-2014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GB 16740-2014规定执行。
(食品审评认证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