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博罗县顺安药业有限公司采取暂停销售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4年 第21号
经监督检查,博罗县顺安药业有限公司的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现予以公布。
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暂停销售,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符合条件后予以解除风险控制措施。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应督促检查企业落实暂停销售和整改情况。
特此通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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