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顺市监药化注字【2024】2号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至2024年3月28日,我局已依法注销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顺德红岭分店等5家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粤食药监法〔2013〕26号)第十二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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