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决定书
顺市监药化注字【20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情形,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我局决定注销佛山市天明百姓药房有限公司顺德碧江店等2家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现予以公告,请相关企业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有效期届满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交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服务科,联系人:温小姐;联系电话:22835981;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二楼。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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