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 省药监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疗保障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省港澳办 省中医药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药监局反映。
附件:
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doc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广东省中医药局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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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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