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异地设立储存仓库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异地设立储存仓库
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安函[2009]335号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异地设立储存仓库有关问题的请示》(陕食药监字〔2009〕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436号)撤销了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异地设立药品储存仓库试点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313号)所批准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异地设立药品储存仓库试点审批工作,已备案的药品生产企业异地设立药品储存仓库试点工作也同时废止。
二、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异地设立仓库事宜应当按照《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异地设立药品仓库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5〕10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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