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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加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1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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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加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食药监安〔200754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加强药品委托加工监管,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管理规定》、《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药品委托加工中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企业报送药品委托生产资料时,须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提交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特殊情况下,说明合理原因,可提交带色标的与备案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一致的设计式样。送药检部门检验的连续三批试制样品,在最小包装上至少应标上品名、规格、批号、委受双方的名称和地址。
  二、所有的药品委托生产,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检部门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检验报告书。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局)审批的品种(注射剂、生物制品及跨省委托等),其试制申报委托生产的三批产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省局)负责抽样。属于省局审批的品种,由受托方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局)负责抽样,并进行现场考核,各市局收到企业的抽样申请(样式可参照附件1),应尽快安排工作人员(抽样小组由2人组成)到受托方现场抽样。
  抽样时应检查委托生产的三批产品的批生产记录等原始材料,并对受托方的生产能力、生产条件、检验条件等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填写《药品委托生产现场考核报告表》(见附件2);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用“药品封签”(见附件3)将所抽样品签封,据实填写“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见附件4)。《考核报告表》可由企业在提交委托生产申请资料时一并送交。
  三、为分清责任,强化管理,药品委托加工合同中应明确原辅料(原药材)的采购、运输、保管、检验以及加工产品质量的责任;批生产记录等原始材料一式二份,委托双方各执一份;药品须留样至其有效期后一年,中药提取物(流浸膏、干膏等)须留样至制剂成品生产完成之后。
  四、各地市局负责将本通知转发到本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并积极配合做好省局审批品种的抽样、现场考核等相关工作,加强对委托加工的日常监管。
  以上要求,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碰到问题可及时与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联系。

 

附件:“关于对委托生产试制品进行现场抽验的申请”样式[1]  

      “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样式  

      “药品封签”样式   

      《药品委托生产现场考核报告表》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