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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医用氧经营许可问题的复函

信息来源: 时间:201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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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医用氧经营许可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安函[2012]376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用氧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请示》(鲁食药监市〔2012〕14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申请经营医用氧气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开办、经营。各地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76号)审查批准药品批发企业,不得自行设立辖区药品批发企业开办标准,也不得自行设立单一经营范围批发企业的开办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9月7日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