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医用氧经营许可问题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医用氧经营许可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安函[2012]376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用氧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请示》(鲁食药监市〔2012〕14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申请经营医用氧气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开办、经营。各地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76号)审查批准药品批发企业,不得自行设立辖区药品批发企业开办标准,也不得自行设立单一经营范围批发企业的开办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9月7日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